全国服务热线:0543-2210102

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站内导航

全国服务电话

0543-2210102


传真:0543-2210102

邮箱:

手机:13506376772

地址:山东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交叉口(铂金时代商务大厦七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0-0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up close

官方手机站

官方手机站
请用手机二维码扫描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请用微信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