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范某与申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向申绿公司购买别墅一幢,总价款为344万元,别墅层高为1层3米、2层3.3米、3层3.7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原告发现房屋层高不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因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差价195556.29元。审理中,经测绘公司测绘,别墅一层客厅层高3.29米、餐厅层高3米,二层层高3.04米,三层层高3.33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别墅实际层高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但与合同约定不符。层高降低对房屋的使用功能及舒适度均存在一定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价值,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对层高差的处理方式未作约定,法律、法规也无相应具体规定,法院结合层高差值及其对房屋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房屋实际价值的2%计算层高差价,确定由申绿公司向范某返还68504.6元。
【律师点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记载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随意降低楼层层高,理应赔偿购房者损失。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对房屋层高差异问题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出现纠纷时损失难以确定。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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