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四川泸州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涉嫌受贿4000多万元一案一审宣判,辩方的部分辩护意见被采信,“受贿金额减少了1900万元,差不多有指控金额的近一半,这已经非常罕见”,泸州中院认定李波受贿罪成立,一审判处李波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0万元,当事人当庭表示上诉。
李波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在于出庭作证的多名证人在法庭上几次推翻供述,第一次是5名证人均当庭否认此前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否认向被告李波行贿,庭审结束后,否认行贿的证人被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被警方带走,一时间舆论哗然。庭审再次继续时此前曾当庭亲口否认向李波行贿的5名证人,除李波的妹妹李梅之外,有4人再度“翻供”,又承认他们向李波行贿,但5名证人未在法庭出现。庭审质证阶段,针对证人多次推翻证言的异常情况,辩方申请证人再次出庭但未获准。既然再次推翻前述,就更有必要出庭接受法庭的审讯,说出证词反复的隐衷,这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
泸州李波案的争议,而今有一审判决出台,孰是孰非有待司法与时间的考验。可以看到的是,法院部分采信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有高达1900万元的受贿指控被不予支持,仅这一点就足以看出刑事案件中辩方有效参与的重要性。最高法负责人在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反复重申律师辩护的重要意义,这同时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应当努力去做的方向———庭审要告别虚化,律师要真辩护,证人要真出庭,控辩双方要真辩论,庭审才能慢慢在具体案件中一步步实起来。正如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在文章里说的,“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
实质化的庭审离不开律师的实质化,律师才是居中的法庭最可信赖的一支专业力量,这是此前无论是司法实务还是诉讼制度,过分强调侦控审“像兄弟般”互相配合需要彻底扭转的误区。“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现在困扰庭审实质化的最大问题,便是诉辩对抗这一制度安排被误解,诉辩对抗不是个体对抗,而是庭审实质化的需要,误解是不利于新一轮司法改革具体目标落到实处的。“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怎么信赖,如何依靠,首先便是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这也是近年来高层法律机关多次出台专门文件反复强调保障律师权利的制度用意。泸州法院此次判决大数额否定公诉方指控,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均开始秉持专业与中立,正如河南新乡截访的警察被判败诉一样,对控方观点不再无选择背书,就是值得肯定的方向。司法的态度,可以更明朗,需要基于事实证据的、中立专业的法律判断,而不是控辩盲目配合,这是已经被纠正的多起错案中得来的沉痛教训。
实质化的庭审,需要证人勇于出庭,需要创造一切条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的尴尬局面要打破,得靠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修改和真正落实。此前南都社论关注李波案,专文强调证人出庭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提高证人出庭率的重要性,同样也是立足于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主目标。宏大司法改革需要具体法治落实,泸州李波案中证人几次翻供的怪异情况,有待司法的直面与查明。
司法是可以被说服的,就像公众同样接受详尽说理的司法判决,在这彼此说服的过程中,说服的努力本身就是庭审告别虚化、律师有效辩护和证人不惧出庭的过程。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程序正义的魅力,司法同样要以听得见的方式被感受,这是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比干巴巴的一纸证言更有说服力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