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0543-2210102

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站内导航

全国服务电话

0543-2210102


传真:0543-2210102

邮箱:

手机:13506376772

地址:山东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交叉口(铂金时代商务大厦七楼)


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开发商应支付买受人违约金

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文章正文 

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开发商应支付买受人违约金

作者: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0-04-29

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开发商应支付买受人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蔡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屋产权证,如因A公司责任导致蔡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A公司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交房,蔡某也将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材料全部提交给A公司。但直至2009年6月,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才向陈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后蔡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延迟办证的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A公司未及时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资料,导致蔡某未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证,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蔡某延期办证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才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由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形下,买受人应按期付款,及时递交办证所需的资料,开发商应积极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间履行相关办证义务,如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需支付买受人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up close

官方手机站

官方手机站
请用手机二维码扫描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请用微信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