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9月30日,樊某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向A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一套,并于当日向A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5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又将上述房屋出卖给李某,在收到李某交付的60万元购房款后A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李某名下。樊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A公司间的买卖关系,并要求A公司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赔偿一倍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李某名下,致樊某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樊某有权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要求A公司退还购房款。同时,由于A公司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樊某有权请求A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又判令A公司赔偿樊某损失50万元。
【律师点评】
商品房“一房数卖”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出卖人的行为导致其中部分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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