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法务培训
中心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执业律师业务技能,提升律所及律师良好对外形象,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成立法务培训中心。
第二条 法务培训中心作为律所内设机构,代表律所履行职责,统筹、整合相关资源,打造实力强大、创新高效的法务培训团队。
第三条 律所受理的培训业务应交由法务培训中心办理,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与法务培训中心相竞争的业务。
第四条 法务培训中心工作实行律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职责为:
(一)整合律所资源,打造系列培训产品;
(二)开拓培训市场,发展法务培训业务;
(三)开展植入行销,宣传律所良好形象。
第五条 律所组织相关课题专家律师成立法务培训中心讲师团,由培训中心根据每期联系业务的不同,具体协商讲师团成员授课。
第六条 讲师团成员应严格遵守培训中心安排,做好培训相关准备,准时开展授课培训。
第七条 法务培训中心对授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授课老师要严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认真钻研相关业务,切实提升培训质量。
第八条 培训过程中,授课老师应根据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开展律所相关宣传、推介,提升律所良好形象。
第九条 为全力支持法务培训业务尽快启动并正常运营,律所确定对培训中心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暂不提管理费。
第十条 法务培训中心支付培训费用后,剩余收益由中心主任提出分配意见,报律所同意后执行,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拓展、支持律所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人员薪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授课老师按每节课定额计酬;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外聘人员,协商确定计酬标准;
(三)其他工作人员薪酬由培训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中心要及时走访被培训单位相关人员、召集授课老师及工作人员,了解详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向律所提出建议措施,并将培训通知、方案等相关资料整理后,编列成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有效期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