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时,是否应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前提来进行赔偿
——潘某诉某保险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潘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赵某驾驶的无牌无证的运输型拖拉机在博兴县内发生交通事故(详见事故认定书)。经博兴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原告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事故致两车损坏。
另查明,原告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时,保险合同有效。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人和保险,且赵某无力偿还潘某车辆损失。原告潘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如有纠纷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案件焦点】
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时,是否应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前提来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
某保险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潘某保险赔偿款32861.68元;
【律师后语】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事故或者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偿,不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前提。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应为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是一种有形的财产保险;
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对象一般是对受损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车辆损失险属于交通工具保险,其不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当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一旦发生了事故,符合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规定,不论事故双方是否发生过错,也不论过错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过错责任认定的目的是确定事故双方对事故损失所应承担的比例,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单方事故或者双方事故中对方没有投保且无力偿还时,被保险人可直接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该情况下不以责任为前提,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无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按事故责任追偿。
编写人:苏迪,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