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原告吕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山东某公司将位于滨州市某农场的中国科学院STS新范式农场大棚辅助设施工程(图纸范围内水电安装工程及返水排水)发包给原告,由原告对该工程进行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017年7月12日,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9月15日完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迟迟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30000元。但是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讨依然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8932.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912.76元(自2017年9月15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以上共计238845.63元。
二、调解结果
1、被告山东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吕某工程款148000元,若逾期支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被告山东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前给付原告吕某质保金5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山东某公司承担。
实际上被告在调解后就及时将工程款支付到原告账户。
三、成功调解原因
本案成功调解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张花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并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山东某公司的账户。这是本案成功调解的关键因素之一。
2、 张花鲜律师还至工商管理部门调取了被告山东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被告为一人股东的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张花鲜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山东某公司的股东王某为被告,并获得法庭许可。而王某其实是山东某公司的挂名股东。为避免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原告及时接受调解。
四、当事人反馈:
本案原告在委托本所张花鲜律师前,已经咨询过多位律师,但是律师给其的答复均是他的工程款不好要。而张花鲜律师却给出了清晰的办案思路,所以最终委托张律师办理此案。张律师为吕某成功追回了工程款,吕某为表示感谢,向张律师赠送锦旗一枚。此案获得当事人吕某的高度好评。
本案承办人: 张花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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